鄭州市政府規定,公益性崗位的設定必須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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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鄭州市政府公布了《鄭州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公益性崗位的設定、待遇、招用等內容,堵住了個別單位多報崗位少安置人以套取財政補貼的漏洞。該《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用
優先安置七類人員 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辦法》規定,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擁有鄭州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的成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家庭經濟困難且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城鎮復員轉業軍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軍烈屬和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成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辦法》規定,公益性崗位工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政府全額出資的公益性崗位工資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用人單位應當為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參照企業職工的標準享受相關待遇。
設定
崗位計劃報批后要向社會公布
《辦法》明確公益性崗位的設定必須出于就業形勢、社會公共管理延伸、政府階段性重大任務的需要,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編制年度公益性崗位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設定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設定事由、崗位名稱、數量、期限和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后,進行審核后向社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對于擅自設定公益性崗位或弄虛作假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等行為,有關部門將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鄭松波 實習生 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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