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間跳樓自殺,患者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昨天,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判決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承擔七成賠償責任,賠償28萬多元。
事件:2011年10月20日,53歲的邱先生因抑郁癥,到鄭州市一家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1月4日7時許,家屬發現病人情緒不穩定,且大吵大叫。當日9時20分,邱突然從住院部大樓跑至門診大樓3樓平臺翻越欄桿墜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辯:病人家屬認為:在患者病情出現反復,可能危及生命情況下,一個多小時時間,醫院未采取任何措施,最終釀成悲劇,請求法院判令該精神病醫院賠償邱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8600元。
醫院方認為,院方收治邱先生過程中的診療均符合醫學常規,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院方對邱某不應承擔監護之責。院方代理人邵律師認為,首先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治療精神病的醫療機構。其次醫院與患者家屬雙方合同約定,患者的監護職責仍由家屬承擔。再次,造成患者跳樓自殺身亡后果的發生,系患者在其疾病的作用下,家屬未盡監護職責所致,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判決:法院判決,由于被告精神病醫院管理上的不作為,與邱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對邱死亡后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鑒于邱從門診樓墜落前由其家屬陪護的實際,故可以相應減輕醫院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院方擔主要責任(70﹪)。最終判決精神病醫院賠償邱家屬284727.2元。
法官李曉理介紹,醫院在與家屬簽訂的住院合同書中雖約定“患者住院期間,其監護權不發生轉移,仍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醫院不承擔監護義務”,但該條免除醫院責任、加重患者一方責任的規定為格式條款,應為無效。(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高鴻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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