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很郁悶,3年多時間里,李某4000多元的電費一直從她銀行卡里扣除,可是兩人素不相識。銀行查詢后,當即停止了扣費。張女士向銀行討要代扣的李某的電費,但以敗訴告終。
意外
別人家的電費從自己銀行卡上扣
和銀行簽約代扣協議,家里每月電費通過銀行賬戶自動扣除。如今,不少人采用這種便捷的方式交電費,鄭州市民張女士也是如此。但去年她突然發現,自己銀行卡同時在給另外一個素不相識的人交電費。
張女士有一張交通銀行的借記卡,用來交電費。2011年8月,張女士在交通銀行查詢發現,從2008年3月22日到2011年7月21日,一個電費戶號為“3015623033”的用戶,從她的這張銀行卡上扣了15筆電費,共計4646.82元。后來,張女士了解到,這位用戶是李某,她根本不認識,住址也相距很遠。
疑問
兩人素不相識,為何從我卡上代扣電費?
張女士向銀行討說法。銀行查過電費代扣明細后,同意從當月開始不再從張女士的卡里扣李某的電費。
銀行出具的電費代扣簽約電子流水單上顯示,張女士的銀行賬戶從2006年3月12日簽訂電費代扣協議,電費戶號正是李某的,從2008年3月22日開始扣費。
銀行稱,銀行卡由張女士持有,簽訂代扣電費協議時,需在自助設備上先插卡,再輸入密碼,而密碼又是張女士本人設置的,只有她本人知道。而且,最后連輸兩次電費戶號,才能成功簽訂。“根據交通銀行借記卡領用合約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的,均視同本人所為。”
對此解釋,張女士并不滿意,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返還代扣李某的電費。
交通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說,2006年3月12日,張女士的賬戶在自助設備上簽訂了代扣協議,代扣的戶號和張女士簽訂的戶號一致,銀行沒有過錯。現在,張女士的銀行賬戶上綁定了兩個電費戶號,一個是自己的,另一個是李某的。
在法庭上,該委托代理人出示了鄭州市黃河公證處的公證書。公證書上顯示,“原告通過自己的太平洋借記卡,在2006年3月12日為電費戶號3015623033辦理了代扣電費協議。”
8月30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銀行扣除電費依據的是代扣電費協議,而簽訂代扣電費協議,需在自助設備上先插入借記卡,再輸入交易密碼。張女士不能舉證證明交通銀行在本案中存在不當行為,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
未能證明銀行有不當之處,最終敗訴
8月30日,河南商報記者聯系了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的相關工作人員,他說,這樣的案例極少出現。
該工作人員稱,據他們目前掌握的情況,出現自己的銀行卡代扣別人的電費,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用戶在自助設備上辦理代扣電費協議時,輸錯了電費戶號,導致“自己的卡給別人交錢”。另一種可能是,更換住址后,如租房、搬家等,忘了解除銀行卡綁定的原來的電費戶號。(河南商報記者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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