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今報鄭州訊 今年44歲的滎陽市男子馮某4歲時,隨母改嫁來到馮栓家,成了馮栓的養子。31歲時,馮某的母親去世后,受不了養父打罵偕妻兒遷移他鄉。誰知12年后的2011年,他卻被養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贍養費。馮某敗訴,但他拒絕履行判決的義務。昨天,滎陽市法院執行局法官與幾位市人大代表一起,到馮某住處強制執行。
“法不容情啊!我們雖然很同情馮某,但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還需要他贍養。”法官說,養父在收養馮某時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不論馮某以前在家有什么委屈,都應該無條件履行贍養義務。(記者 邱延波 通訊員 邢發軒 張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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