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訊 鄭州五位殘友乘坐公交車,卻不能享受優惠乘車待遇,遂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雙方法庭辯論無結果,最終同意調解。
【事件】
乘車未享優惠 5人怒告公交公司
今年5月26日,王金雷、李陽等五位殘疾人一起乘坐B12公交車外出。登上公交車后,他們向公交司機出示殘疾證,并要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乘車優惠,卻遭到司機的拒絕。
“我們來回都坐的B12路車,但兩輛公交車都不給我們優惠。”李陽為記者播放了兩段當時車上的錄音,告訴記者說,公交司機還當著眾人的面,對他們說“綠本本(殘疾證)到處都是”、“你們沒錢往后走吧,我們也不缺這幾元錢”等話,傷害到他們的自尊心。
王金雷說,《殘疾人保障法》里明確規定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便利和優惠。但實際情況中并沒得到落實,殘疾人權利又如何保障?其實早在去年3月,為爭取殘疾人優惠乘車權利,他就起訴過鄭州市公交總公司。“當時法院出了一份司法建議書,一年多過去了,(公交公司)沒有任何改變。”他說。為此,今年7月24日,五人將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起訴至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要求返還五人公交車票款,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昨日上午,本案在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焦點】
是否違約或違法 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公交公司在此事上是否存在違約或違法情況,二是五位殘友訴訟請求時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第二點,五位殘友當庭向法官出示了事發現場的圖片、音頻以及車票等證據。但針對是否違約或違法,雙方各執一詞。原告方代理人黃銳說,按照國家《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條和《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殘疾人應享受免費乘車或優惠乘車待遇,持有效證件就能享受相關優惠。由此來說,公交公司在此事上存在違規。
鄭州市公交總公司企管處職工李森代表被告方出庭,辯稱《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老年人、兒童、中小學生、殘疾人按照規定可享受免費乘車或優惠乘車待遇。但隨后還有一句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雖然提出殘疾人可享受免費乘車或優惠乘車待遇,但鄭州市政府還未針對殘疾人出臺具體的細則和措施,目前公交公司只針對盲人和殘疾軍人提供相關優惠措施。
【結果】
雙方同意調解 免費政策仍在制定
最終,原告和被告雙方最終同意調解。黃銳說,他們可放棄相關賠償,但希望公交公司能依照相關上位法執行優惠措施。
“目前,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河南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于8月底正式公布實施。”他說,其中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區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優先購票和乘坐。
對此,公交公司代表李森并不回避。他說,事件發生時,《辦法》還沒生效。《辦法》正式實施以后,公交公司也一直在關注,一直在配合相關部門,根據鄭州市具體情況制定細則。但公交公司作為政府的保障性企業,如果對殘疾人都實行免費優惠,還需要政府的財政保障,目前在和政府溝通財政補貼問題。但具體何時生效,他未透露。(記者 劉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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