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退不換”、“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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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行業說,易碎物品,損壞不賠。房地產企業說,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飯店說,優惠券請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謝絕自帶酒水。這些條款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但是,這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均涉嫌違法。昨日,鄭州市工商部門公布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25條霸王條款,消費者如果遭遇到這些“霸王條款”,可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或撥打12315,工商部門將根據情況進行處罰或者責令整改。
看看這25條霸王條款,您遇到過嗎
1.快遞行業中,不分緣由宣稱“易碎物品,損壞不賠”。
2.裝修質量保質期國家規定是兩年,而有的裝修合同“保修期一年”。
3.婚紗攝影合同中,出現拍攝問題或者電腦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約、不賠償。
4.“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或“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或“促銷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或“清倉和減價處理商品概不退換”,或“煙酒離柜概不退換”。
5.“請勿在浴池內追逐、打鬧,如發生傷亡,后果自負”。
6.“客戶送洗衣物因天災、火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衣物有損壞的,本店恕不負責”。
7.“公司不承擔任何情況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電、煤氣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損失”。
8.“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9.“在停車場停放車輛,車輛損壞或丟失以及車內物品的損壞或者丟失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10.商場、超市、酒店“免費停車,不負責看管車輛,如有丟失概不負責”。
11.“在某個月內提取衣服,逾期本店不負保管責任”。
12.“所有賠償要求必須在提取衣服時提出,出門恕不負責。”
13.“違約責任,你有我無”,即:在格式條款中僅規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而對經營者自身的違約責任只字不提。
14.設定消費者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如某種預付卡過期作廢;電信類合同規定,客戶逾期繳費的,每日需按欠繳金額3%支付逾期違約金。
15.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如汽車銷售合同規定:“因生產廠家發貨不及時,導致不能向購車人按時交付車輛,銷售商無責。”“買車人違約時,已付的購車款不予退回”。
16.“會員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損壞的,應按原價的雙倍賠償;會員穿鞋造成損壞,雙倍價值賠償”。
17.“在某日內支付首付款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視為放棄購買,該房所付定金不予退還”。
18.有線電視服務合同中,免費配置的有線數字機頂盒,自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辦理報停。
19.水、電、氣、熱等合同中,幾乎找不到公用企業的違約責任,現實生活中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的實例更是鳳毛麟角。
20.因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方受到損失的,供水方不承擔責任。
21.本公司擁有此卡、此活動、廣告等最終解釋權。
22.排除消費者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如“雙方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不得訴諸法院解決”。
23.“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調整使用手冊中各項條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權利”,或“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某超市(購物中心、商場等)”或“請于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24.“謝絕自帶酒水,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
25.“請在發單之日起十日內交款,逾期不交者,停止供電(水、氣)”。 (記者 劉江浩 實習生 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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