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右腿被撞成骨折,醫院給她裝了鋼板。10個月后查出鋼板斷在腿里,她把院方告了。
昨天,河南商報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法院獲悉,因醫院無法證明鋼板斷裂是張女士過錯造成,讓張女士承擔全部責任,有違公平原則,為此,醫院被判承擔50%的補償責任。
鋼板植入10個月后斷裂
2009年11月8日,在騎電動車上班的路上,張女士被車撞傷。送醫后發現,右腿被撞成腓骨粉碎性骨折。
9日,惠濟區人民醫院給張女士做了手術,張女士的右腿里被植入一塊鋼板,長約12厘米。
傷筋動骨100天,3個多月后,張女士出院。后來她去醫院復查過,一切正常。
10個月后,張女士感覺固定鋼板的地方越來越疼,她發現右腿出現了畸形。在另外一家醫院檢查發現,植入腿里的鋼板已斷裂。
為解決鋼板斷裂的痛苦,2011年1月,張女士又做了一次手術。
折騰了一年多,張女士認為,自己嚴格遵照醫囑吃藥,并堅持在床上進行恢復訓練。在固定石膏的3個月里,也沒有負重。
而醫院有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應該為鋼板斷裂負責。
就賠償問題,張女士把惠濟區人民醫院訴至法院,索賠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3萬余元。
醫院擔50%責任
張女士特意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醫院安裝鋼板的診療過程沒有問題。
張女士還申請了質量鑒定,鋼板的質量符合標準。
醫院辯稱,張女士入院后接受了詳細的檢查,而且手術很成功,張女士還在手術同意書上簽過字。而張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遵守醫囑,沒有過早負重。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鑒定結果,醫院手術與張女士腿內鋼板斷裂沒有因果關系。
同時,法院認為,張女士作為患者,在醫療糾紛中是弱勢群體,醫院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但沒有證據證明鋼板斷裂是張女士的過錯造成的。如果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綜合本案情況,法院判處醫院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50%的補償責任,共計16775.70元。
法官稱,雙方沒有上訴,醫院已將補償款付給張女士。(河南商報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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