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誘因】事發新密市,居民向檢察機關申訴后,最終討回1.5萬元/戶“陽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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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陽光是每個人的權利,面對一棟拔地而起、遮住了自己“一米陽光”的高樓,誰能沒有怨言?
2007年,新密市糧店建造了一棟高層商住樓,該樓遮擋了北面相鄰住戶的陽光。為維護自己的“陽光權”,曹先生等16戶居民將市糧店告上法庭,但法院一審以建設者取得合法手續為由,裁定駁回了16戶居民的訴訟請求。
昨日,記者從新密市檢察院獲悉,16戶居民向檢察機關申訴后,最終討回說法。市糧店和他們達成了“日照補償和解協議”,給予每戶1.5萬元的“陽光補償”。
【案件回放】
“白天都得開燈”,16住戶打“陽光權”官司
2007年,新密市糧店經規劃部門批準,在市文化街南邊建造了一棟主樓6層、局部16層的商住樓。初建樓時,樓北面市工商銀行家屬樓的部分住戶就與糧店產生矛盾。曹先生等16戶居民認為,該商住樓阻擋了其住房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白天進家都要開燈。”
而市糧店則認為,該商住樓經行政審批,不存在過錯。雙方協商不成,曾發生多次糾紛。2008年7月10日,曹先生等16戶居民向新密市法院起訴。
2009年4月,法院裁定認為:被告所建樓房已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對其建筑物合法性的審查,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遂駁回曹先生等16戶居民的起訴。
曹先生等16戶居民不服裁定,先后10余次向有關部門申訴,歷時近四年。今年7月,以曹先生為代表的16戶居民來到新密市檢察院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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