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16戶居民為討“陽光權”將新密市糧店推上法庭。但法院卻以高樓建設者取得有合法手續為由,駁回了16戶居民訴訟請求。昨天,新密市檢察院向記者通報稱,16戶居民在向檢察機關申訴后,新密市檢察院提起抗訴。這起“陽光權”官司最終在新密審結,16戶居民維權成功。
事件:高樓擋住陽光 16戶住戶打官司維權
2007年,新密市糧店經相關部門批準,在新密市文化街南邊建造了一棟主樓6層、局部16層的商住樓。在建商住樓時,新密市糧店與其對面的新密市工商銀行家屬樓住宅樓部分住戶就相鄰關系產生矛盾。用曹先生的話說,“白天就光線黑暗,進門就要開燈。”曹先生等16戶住戶認為,該商住樓阻擋了其房屋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008年7月10日,曹先生等16戶居民一起向新密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新密市糧店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6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曹先生等16戶居民都沒打過官司,怎么也沒想到,他們的無奈之舉竟然會成為鄭州首起維護“陽光權”的官司。
案件審理中,新密市糧店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建造商住樓是經新密市規劃審批許可并依法施工的,項目開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09年4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曹先生等16人的起訴。
進展:檢察機關抗訴 16戶住戶討回“說法”
曹先生等16戶住戶不服該裁定,先后10余次向有關部門申訴,歷時3年有余,但該案仍沒有任何進展。2012年7月,16戶居民的代表來到了新密市檢察院民行科。由于“陽光權”糾紛在新密市還沒有發生過,同時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此案又涉及這么多申訴人,新密市檢察院受案后,專門指定檢察官審查。
新密市檢察院現場察看后認為,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并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后做出裁判。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后,最終,案件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審。
最終,曹先生等16戶住戶與新密市糧店達成了日照補償和解協議。(記者 邱延波 通訊員 張勝利 郭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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