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膝下有4子2女可以老有所依,不想最小的兒子卻拒不支付贍養費,百歲老太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1月9日,登封法院審結這起罕見的贍養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王新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其老母張云現金1344元、小麥1700斤、玉米425斤、煤球2880個。
家住登封市送表礦區偏僻山村的張云,從1912年4月出生到現在,已有百歲高齡。年輕時,她與丈夫含辛茹苦,將4個兒子和2個女兒撫養成人,并且幫兒女們成家立業,目前最大的長女已64歲,小兒子王新安也已經47歲。由于丈夫早年去世,加之自己年事已高,張云為此于2003年2月21日,找來本地兩位德高望重之人,就贍養問題與兒子們達成協議:4個兒子每人每月支付母親14元生活費,每人每年給小麥200斤、玉米50斤、煤球360塊。
協議生效后,其中3個兒子均能夠按時履行,唯獨小兒子王新安在支付了一年的糧食、兩個月的生活費后,拒絕繼續履行義務。在多次討要未果的情況下,張云委托其孫女作為自己的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將小兒子王新安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近10年的生活費及食物等。
針對老母親的請求,王新安則一口咬定自己已經基本履行了贍養義務,請法院駁回母親對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張云與4個兒子達成贍養協議后,王新安僅支付其生活費28元,小麥200斤、玉米50斤。從協議開始至張云起訴之日,共計9年6個月沒履行協議約定義務。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作為兒子,王新安有贍養母親張云的義務,況且雙方已經達成的贍養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王新安應當依約履行。至于王新安已經履行的款物,應當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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