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因有11個月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醫院被判支付二倍工資
大河報訊 一私營醫院將其女職工解聘,女職工將醫院訴至法院。3月24日,這家私營醫院因違法解除職工勞動合同,被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判決賠償女職工各類經濟損失5.3萬余元。
柳云今年42歲,2010年8月23日,應聘到鄭州一私營醫院,醫院任命她為護理部主任,月薪3650元。
2012年7月4日,醫院突然通知她到省會鄭州以外的其他醫院工作,而這個醫院與被告不屬于同一法人,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柳云沒執行。醫院當即以柳云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其開除,并在通知其被解雇的同時,將其辦公室及材料柜上的鑰匙沒收,要求柳云立即離開醫院。
柳云認為自己在醫院工作期間,醫院拒絕與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為她繳納養老保險,并拖欠2012年6月的工資,且無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將醫院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柳云于2010年8月23日應聘到該私營醫院,并按照院方的要求工作,雙方已形成勞動關系。因柳云工作期間,醫院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未為柳云發放2012年6月份工資,故醫院應當支付拖欠原告2012年6月份的工資3600元,并支付原告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5603元。
法院認為,醫院解除原告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醫院應當依法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4200元。遂判決醫院支付柳云各種賠償金共計53403元。(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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