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父親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兒子生前20萬元欠款
大河報訊 因躲避警察抓賭,男子從14樓陽臺失足墜樓身亡。正當年近七旬的老人悲痛欲絕時,突然出現了兒子欠下的一筆20萬元債務。借款是“人死債滅”,還是“子債父還”?昨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被告老姜夫婦在繼承其子姜春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向原告償還姜春生前的借款20萬元。
2012年5月10日,事業有成的姜春,因慌忙躲避警察抓賭,從14樓陽臺失足身亡。7天后,劉國強拿著借條和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來到姜家說,這是姜春生前所寫欠條,姜春雖死了,但錢要還。
2012年7月11日,由于與老姜夫婦協商不成,劉將老姜夫婦告上法庭。
法庭上,劉國強說,自己借給姜春20萬元,姜春也給自己打了欠條,現因姜春不幸身故,老姜夫婦作為姜春的遺產繼承人,應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自己的欠款20萬元。劉國強當庭出示了信用社轉賬憑證一份。
老姜認為,如此大額的借款,不符合姜春生前的經濟情況,如果真的是借了劉國強20萬元,很可能是賭債,但老姜夫婦卻沒提供任何有力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姜春于2011年8月29日從劉國強處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姜應當償還劉20萬元。
因姜春于2012年5月不幸身故,生前一直未婚,被告老姜夫婦作為其父母,系其遺產合法繼承人,故老姜夫婦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姜春所欠劉國強借款20萬元。(本文當事人皆為化名)
律師:子債父還?分兩種情況
就此,律師認為:法律上沒有子債父還這種規定。但也要分情況討論。
1.如“子”所欠的債務是因為承擔家庭生活所需,屬家庭成員共同債務,則家庭成員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這種意義上“子債”是要“父還”的。
2.如是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案浮笨蛇x擇是否繼承“子”之遺產。若“父”放棄繼承,債權人只能在“子”的遺產中實現其債權,無權向“父”主張債權。即使“父”接受繼承,也只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不足部分不需要用“父”個人財產清償。(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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