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記者 邱延波 通訊員 劉曉培)因兩家醫院的過失,鞏義市民王安付出生命的代價。法院先后作出判決。但是面對患者的生命尊嚴,豈能簡單地“賠錢了事”?
緣起:病人提前透析遭拒致病變死亡
2009年9月,鞏義市民王安因頭外傷到鞏義市某鎮衛生院治療,后被查出雙腎彌漫性損傷、右腎縮小。但其負責醫生只是用一般消炎藥治療,且長期應用抗生素,違反抗生素的應用原則。
一個多月后,王安被轉入該院內科治療。2009年11月2日,王安轉入鄭州市中心醫院,被診斷為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
2009年12月16日,王安聽從醫生建議回到鞏義。三天后,王安開始到鞏義市永康醫院進行透析治療。
2010年1月10日,王安因癥狀有異而到永康醫院檢查,其父母要求縮短透析周期,但負責醫生看過化驗單后認為無需調整。
半月后,王安的父母看其病情不好,再次要求調整透析天數,但其負責醫生堅持認為沒有必要。
2010年2月8日,王安出現煩躁、嘔吐等癥狀,其父母找到醫生反映并要求提前一天做透析,但王安的負責醫生仍然堅持認為無需提前透析。
次日凌晨,王安的父母看其病情加劇便撥打了急救電話,但等急救人員趕到后,王安已經在家中死亡。
判決:兩家醫院被判擔責賠錢
事后,王安的父母認為鎮衛生院存在重大過錯,于是起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2010年9月,鞏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鎮衛生院應對王安的死亡承擔6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王安父母各項損失共計22.4萬余元。
在狀告鎮衛生院的同時,王安的父母了解到致使王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透析間隔時間過長引起的病變,于是,王安的父母又于2012年5月將永康醫院起訴至鞏義市法院。
2013年2月,經鑒定認為:被告永康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但與王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確定。
鞏義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永康醫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王安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定永康醫院的醫療行為與王安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昨天,鞏義市法院一審判決永康醫院對王安的死亡擔責20%,賠償其父母各項損失7.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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