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王偉賓
房子實際面積比合同面積多了一二十平方米,開發商以此把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補上超出面積的房款。
7名業主提起反訴,稱開發商在未取得“五證”的情況下就收取業主房款,且延遲9個月交房,拖延辦理房產證。
昨天,此案在金水區法院開庭。
開發商告業主
房子實際面積
比合同面積大
你要補差額
楚女士家住文博東路與農科路交叉口東南角的宇泰文博公寓,2004年9月,她和該樓盤開發商鄭州宇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認購合同書》,認購了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屋。
她說,2009年9月5日接到交房通知,但現在還沒領到房產證,和她有相同遭遇的有200多戶。
2011年底,業主們被通知去領房產證時得知,房子實際面積比合同面積大10平方米~20平方米。需補足超出面積房款,才能拿到房產證。
因為遭到拒絕,鄭州宇泰置業有限公司把8名業主告上法庭,要求每名業主補交10萬元左右超出面積的房款。
“這是設計出了問題,業主為啥要擔責?”7名業主對宇泰置業提起反訴,理由是該公司延遲交房、延遲辦房產證。
楚女士說,2004年,宇泰置業在未取得“五證”的前提下和業主簽訂《認購合同書》,并收取房款。2008年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時,業主才知道開發商2007年年底才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合同中,雙方約定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直到2009年9月5日,開發商才交房,而且業主一直沒拿到房產證。
楚女士的起訴書稱,要求法院判令宇泰置業支付遲延交房違約金1924元、遲延辦房產證違約金3532.68元、其他經濟損失(包括5年房租、交通費等)4萬元,共計4.5萬余元。
延遲交房、延遲辦房產證 你要付違約金
業主反訴開發商
爭論
開發商
合同約定“據實計算”
未逾期辦房產證
庭審中,宇泰置業的代理人稱,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第5條規定,“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的,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單價不變,房款多退少補。”
他認為,業主都知悉合同內容,簽訂前雙方對各條款達成共識,業主確認后才簽的字。既然簽字同意,就要依約履行,實際面積有多大,就該交多少錢。
此外,他稱,他們已經把原告的房產證辦下來了,并未逾期辦理房產證,不存在違約。房產證本來是領回來發給業主的,但因為房子面積誤差,有些業主在報紙上刊登房產證遺失的虛假聲明,重新在房管局補辦了房產證,以此逃避應該補交的費用。業主們承認這一說法。
業主
“據實計算”是霸王條款
且和法律相悖
7名業主的代理人、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稱,購房合同是開發商單方面提供的,該合同第5條規定是“霸王條款”。
張少春提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但大部分業主的房子實際面積超出10%以上,合同第5條和法律相悖。
張少春說,盡管合同約定“據實結算”,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業主處于弱勢。對于以往的此類案件,鄭州、大連、河北三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一致,都是判令“業主只支付超合同面積3%的房款”。
本案未當庭宣判。(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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