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司法解釋中,最大的亮點在于降低了污染環境案件入罪門檻。此外,還明確了滅蟻靈、二噁英等屬“有毒物質”。
解讀1
污染環境罪量刑門檻降低
案例:2005年至2008年間,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低洼處的天然水池內等,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3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
省高院刑一庭審判長常暉
司法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門檻,從嚴打擊污染環境犯罪。而且,還把污染環境罪從“結果犯”變成“行為犯”,只要有相應行為就可以定罪了,不必產生某些后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4種“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如在整頓期間仍非法排污的,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排污的等。
解讀2
從嚴懲處單位犯罪,處罰直接主管人員
案例:自2006年10月以來,福建紫金山金銅礦所屬的銅礦濕法廠清污分流涵洞存在嚴重的滲漏問題,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質受到污染,后果特別嚴重。法院判處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各相關責任人依次獲刑。
解讀: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刑庭副庭長邢藝偉
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于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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