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升職、協調案件,幫人征地、貸款,安陽市原政協主席趙微12年內收受賄賂518萬余元。2013年12月30日,趙微被濟源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近日,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趙微受賄案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趙微42次收受12名請托人的賄賂,得知省紀委開始調查后,他還迅速轉移贓款。
查處
因受賄落馬
自首、立功辯解被駁回
趙微現年63歲,2000年1月被任命為安陽市委副書記,分管政法、宣傳等工作,2004年5月當選安陽市政協主席。
2012年8月,網上傳出趙微被“雙規”的消息。一個月后,安陽市政協十一屆十八次常委會上,該消息被證實,這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免去趙微政協主席職務的決定。
因涉嫌受賄犯罪,經省檢察院決定,2013年2月20日,趙微被逮捕。是年8月1日,省檢察院濟源分院對趙微提起公訴。
法庭上,趙微對指控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但他認為,有自首和檢舉揭發的立功情節。
法院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趙微有自首情節,但其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有立功情節的辯解,法院認為檢舉的線索在此前就已被公安機關掌握,因此構不成立功。
判決
受賄518萬余元
被判12年
法院查明,趙微自200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安陽市委副書記、安陽市政協主席,兼任安陽市城市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安陽市航空運動之都建設領導小組執行組長、安陽市城市建設三年計劃指揮部副指揮長、安陽市城鄉建設提升行動總指揮部副政委,及分包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人事調整、貨款結算、金融貸款、工程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款物共計5182592.61元。
2013年12月30日,濟源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微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依法予以追繳。對此,趙微表示不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
判決書顯示,趙微在法院認定其受賄的12年內,分42次收受12名請托人的好處費,通過幫人升職、協調案件辦理、幫企業征地、項目進場、辦理貸款等手段“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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