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7日上午10時許,男子張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鄭州市中原區湖光新苑小區8號樓東側道路上,從摔倒在此處的一個小女孩身上碾軋過去,小女孩經搶救無效死亡。昨日,鄭州中原區檢察院向媒體透露,犯罪嫌疑人張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汽車在小區軋死人,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處理,而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案呢?
[事發經過]女童小區玩耍,被車軋死
張某今年40歲,有一兒一女。據張某供述,今年3月17日早上,他開著一輛越野車,帶著妻子到湖光新苑小區的新房辦事。上午10時許,他和妻子準備出門,在小區內倒車時,看見車右前方有個老太太揮手示意讓他停車。
停車后,他和妻子下車查看情況,發現車下軋著一個小女孩。據女孩的奶奶介紹:當天上午10點左右,她帶著2歲10個月大的孫女,外出買菜回家,她拿著菜,孫女走在她身邊。當走到小區8號樓東側南北路時,孫女意外被絆倒,趴在地上。她把菜放在路邊,轉身扶孫女時,突然看見一輛越野車朝孫女方向開了過去。她趕緊拍那輛車的副駕駛室玻璃,車卻瞬間從孫女后背上軋了過去。盡管很多人在喊軋著人了,但那輛車又向后倒了一下,軋住孫女的頭后,車才停住。
等120無果后,張某將小女孩送到醫院后投案自首,小女孩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方認定]司機過失致人死亡
案發后,張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辦案人員費了一番腦筋。
一種觀點認為:
張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不治,構成交通肇事罪。
VS
另一種觀點認為:
案發地是封閉居民小區,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城市道路”。
因事故發生地屬于一個封閉小區,交警部門認為,這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此案后以刑事案件,移交到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處理。昨天上午,中原區檢察院向媒體透露,公訴部門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張某依法逮捕。
公訴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在小區里因疏忽大意,駕車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致一人死亡。現有證據證實張某有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張某過失將女童軋死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部門最終按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張某批準逮捕。
[焦點解讀]
小區內軋死人為何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汽車在小區軋死人,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處理,而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案呢?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的駕駛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如果駕駛行為并沒有發生在公共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范的領域之內,即使駕駛行為有不當之處并因此發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本案中的居民小區屬于封閉小區,平時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屬于小區內自建路,由物業公司自行管理。因此,小區內的道路也就不屬于供社會公眾包括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場所。司機張某駕車在小區內道路上行駛時,因過失將女童軋死,其行為不屬于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責任。
另外,目前有種說法,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相比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對比較重一些。我國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喬小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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