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東方人壽被曝四大違法行為 六職員遭罰
重慶保監局今日發布公告稱,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回訪不符合規定、制虛假投保資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虛假列支傭金及招待費等四項違法行為,被處罰款42.5萬元,楊向東等六位相關責任人被處罰。
存四項違法行為
經查,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1.回訪不符合規定。保單號為010021639622XXX,010019600462XXX的兩份保單,在電話回訪不成功的情況下,未采取信函或者會見等有效的方式進行回訪。留存的兩份客戶回訪函上投保人簽字欄的名字分別由銀保專管員張權忠、劉雪梅授意他人代簽名。
2.編制虛假投保資料。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在承保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過程中,有18筆業務未按規定留存真實的“團體投保繳費清單”,投保資料中的被保險人名單由團險部業務員沙宇冰編造。
3.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有19筆團體一年定期壽險業務,通過特別約定限制保險責任,僅給付疾病身故責任;有2筆團體重大疾病保險業務,通過特別約定擴展重大疾病的類別;有8筆團體社保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通過特別約定擴展保險責任。
4.虛假列支傭金及招待費。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虛列傭金195182元,虛列招待費20349元。
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第1項行為違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上述第2項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第3項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上述第4項行為導致財務資料不真實,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被罰款42.5萬元
對回訪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警告并罰款5000元。
對編制虛假投保資料的行為,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5萬元。
對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為,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5萬元。
對虛假列支傭金及招待費的行為,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22萬元。
以上合計決定對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警告并罰款42.5萬元。
楊向東等六人分別被處罰
2010年8月,楊向東在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九龍坡營銷服務部從事保險銷售工作期間,擅自印制 “順利人生投資計劃”和“順鴻綜合保障計劃” 等保險產品宣傳資料。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楊向東警告并罰款4000元。
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2012年銷售的010019600462XXX號保單,在電話回訪不成功的情況下,未采取信函或者會見等有效的方式進行回訪。為了完成回訪任務,公司員工劉雪梅授意他人代替投保人在客戶回訪函上簽名后交回公司。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劉雪梅警告并罰款3000元。
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2012年銷售的010021639622XXX號保單,在電話回訪不成功的情況下,未采取信函或者會見等有效的方式進行回訪。為了完成回訪任務,公司員工張權忠授意他人代替投保人在客戶回訪函上簽名后交回公司。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張權忠警告并罰款30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承保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過程中,有18筆業務未按規定留存真實的“團體投保繳費清單”,沙宇冰編造了投保資料中的被保險人名單。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沙宇冰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沙宇冰警告并罰款5000元。
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間,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虛假列支傭金195182元、招待費20349元,合計215531元。其中有163574元的傭金、招待費是經李軍簽字同意后列支的。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導致財務資料不真實,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李軍時任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銀保業務負責人,對經自己簽字同意的虛假列支行為負有直接主管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李軍警告并罰款3萬元。
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間,中新大東方人壽重慶分公司虛假列支傭金195182元,招待費20349元,合計215531元。其中有51957元的傭金、招待費是經張顗霖簽字同意后列支的。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導致財務資料不真實,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張顗霖時任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銀保業務總監,對經自己簽字同意虛假列支的行為負有直接主管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張顗霖警告并罰款1萬元。
(記者 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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