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一個老人被撞死了。老人是誰,沒人知道。“誰能替‘無名氏’維權”?最終當地民政局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6.8萬余元。12月5日,記者從濮陽臺前縣法院了解到,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政局并非事故被害人近親屬,且未給被害人支付任何費用,其訴訟主體不適格,最終駁回了民政局的訴訟請求。大河報記者采訪中了解到,近些年,因車禍死亡的無名氏維權問題日益凸顯,缺少法律明確規定,民事索賠主體的身份障礙拷問著法律的缺憾。
事件 “無名氏”被撞死
2014年8月11日清晨5時許,司機張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臺前縣鄭吳公路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致其當場死亡。死亡老人是誰?由于死者身上沒有發現任何能證明其身份的資料,民警展開多方調查,也始終沒有找到任何信息。事故發生后,經辦案交警隊認定,肇事司機張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無名氏”(即步行老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然而,死亡老人身份不明,也一直沒有親友認領,該案的民事賠償責任難以追究。無名死者的人身權利怎么辦?死者家屬的合法權益如何體現?該起車禍應由誰來給死亡的“無名氏”維權問題陷入僵局。
進展 民政局維權,被告說不
“無名氏”作為國家公民,其生前死后的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臺前縣民政局認為,民政局作為法定的社會救助機構,是政府負責處理社會救助事務的部門,有職責代被害人及其家屬主張權利,因而決定依法提起訴訟,為“無名氏”維權。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及該肇事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掛靠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8182.3元,庭審時原告又將賠償數額變更為368182.3元。
民政局代為維權,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成了法律盲點,但該局認為,這是一起公益訴訟,案件圓滿解決會有良好的社會效果。
被告卻認為:任何法律都沒有明確賦予原告有代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的權利。原告與被害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本案中沒有承擔救助被害人的義務,也沒有墊付任何費用,即使墊付也僅有權就墊付費用追償。另外,雖然“無名氏”的賠償權利人尚未出現,但不能排除賠償權利人以后不現身找保險公司索賠。在“無名氏”交通事故案件中,民政局不宜代為履行訴權,應該等待真正的賠償權利人出現履行訴權。
結果 民政局敗訴
近年來,在刑事犯罪、交通事故中致死的被害人因身份無法核實而成為“無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見,為了維護“無名氏”及其親屬的權益,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嘗試建議由民政部門作為“親人”提出民事訴訟。但是由于法律定位上的空白,民政部門的主體地位常遭到被告的質疑。為“無名氏”維權面臨著于法無據的尷尬局面。
因為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上的原告“身份”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
臺前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臺前縣民政局并非本次事故被害人近親屬,且并未給被害人支付任何費用,其訴訟主體不適格,故依法駁回原告臺前縣民政局的起訴。
焦點
“撞死‘無名氏’白撞”?
為“無名氏”維權,誰有資格?是民政還是公安、檢察院等司法機關?
河南省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告訴記者:近些年,車禍死亡的“無名氏”維權問題日益凸顯,缺少法律明確規定。以前,司機撞死“無名氏”的案例也有出現,但因一時無法查悉身份、找不到死者家屬,民事賠償甚至不了了之。現在隨著法治的健全,加上流動人口增多,“無名氏”被撞案理應有一個更妥善的維權渠道。類似案件各地近年都嘗試在訴訟中突破。根據媒體報道,不少地方都出現為交通受害“無名氏”維權的案例。做法也不一,有的是檢察機關當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數做法是由當地民政部門當原告。但是在審判中,常遇到被告對于民事賠償訴訟主體的正當性提出質疑。
關鍵詞 主體資格
民政部門 OR 司法機關?
對于民政局的主體資格問題,目前在我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觀點1
在沒有找到“無名氏”親屬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為原告代替“無名氏”起訴。
觀點2
民政局有權代替“無名氏”起訴。因為從維護“無名氏”這樣的弱勢群體的生命健康權利出發,從民法規定的公平原則出發,從國家和社會管理出發,民政局可以成為案件中的訴訟主體。
觀點3
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可代為起訴,并將最終所得的民事賠償款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專戶管理。
關鍵詞 民事賠償
賠償標準 AND 款項處理
除了主體資格之爭,還有更棘手的來了:賠償標準咋計算、賠償款如何處理等問題。
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目前代收代管“無名氏”賠償款主體處于缺位狀態,以至于在交通事故中死者為“無名氏”的情況下,民政、路政、交管乃至檢察院等部門都出面主張代收并保管“無名氏”的死亡賠償款項。
為切實保障“無名氏”的權益,有關方面應該明確包括民政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的維權責任主體地位。立法機關應盡快修正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解釋,以填補此類案件中的法律空白。這樣既便于“無名氏”的繼承人出現后及時得到賠償,有利于保護“無名氏”繼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無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如該筆賠償款長期無人認領成為無主財產時,將來交付社會救助基金,將此款項用于社會救助事務,則更具有社會意義。
鏈接
民政局代為維權:贏和輸案例皆有
事實上,有關民政部門究竟有無資格當原告替“無名氏”起訴維權的爭議聲,在社會上一刻沒有停息。所以作為訴訟主體,打起官司或贏或輸,在全國范圍內都不乏其例。
●案例1
我省民政部門代為索賠勝訴第一案
2010年8月,新鄭市民政局替被撞死的無名流浪女拿到6萬元的賠償金,成為我省民政局代為索賠勝訴第一案,轟動一時。這個案子又是怎么進行的?
據2010年8月9日省會媒體報道:新鄭市檢察院認為,被害人盡管為流浪乞討人員,但作為自然人,有著和其他公民一樣的權利。新鄭市檢察院就此向新鄭市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新鄭市民政局作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就民事賠償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法院認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受損害的不明身份人員提起民事訴訟。依法支持檢察院的意見,并建議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再作判決。休庭后,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肇事司機耿某自愿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屬、被害人近親屬,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訴。
●案例2
青海民政部門代為一
“無名氏”索賠訴訟被駁回
2009年3月,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民政局代替死者“無名氏”的親屬提起訴訟,肇事司機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同時駁回為無名流浪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民政局的訴訟請求。(記者 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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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車禍,一個老人被撞死了。老人是誰,沒人知道。“誰能替‘無名氏’維權”?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鄭某為了個人維權躺在馬路上,行為本身違反了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和車行道禁止坐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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