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民事案件,說的是跟“父母管孩子”有關的事,當天到場旁聽的,大多數都是十六七歲的少男少女。
【事件】
父母告了賣首飾的老板
今年3月份,小周度過了她16周歲的生日。6月份學校放暑假,為了節省家中開支,她選擇去一家快餐店當臨時工。9月份,老板發給小周兩個半月的薪水。
領到人生“第一桶金”,小周既激動又開心。開學之后,小周拿著那筆“巨款”去珠寶店購買了一個金戒指。可她的父母知道這事以后,覺得小周才16歲,還沒成年,這樣沒有經過家長同意,就花“大錢”買了個金戒指,事兒辦得太“瘋狂”。
于是,小周的父母就帶著她去了買戒指的珠寶店退貨,可珠寶店老板卻拒絕退貨退款。小周的父母很生氣,直接把珠寶店告到了沈丘縣人民法院,要求珠寶店老板李某退還女兒購買金戒指的錢款。
【結果】
這買賣合法
要說孩子得聽爸媽的話,在理。可花自己賺的錢買自己喜歡的東西,又有啥錯。一個16歲的姑娘獨自進行的“買賣行為”,難道不可以嗎?
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件中,小周已經年滿16周歲,而且購買戒指的錢是她自己的工資收入,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所以這項買賣行為合法有效。法院認為,小周的父母要求珠寶店退款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小周作為一名學生,即使使用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報酬,一些大額的消費還是要和父母協商,這無關法律,關乎對彼此的尊重。最終經調解,小周的父母撤回了起訴。
(大象融媒東方今報記者 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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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拾獲一個紅色錦囊,里面有10多枚金戒指,價值13萬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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