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強和自己所在的打工公司老板楊某的短信溝通
□記者寧田甜文圖
核心提示|辛辛苦苦打工,結果公司倒閉了,老板不給結余剩下的工錢,多次討要無果,還遭短信威脅。昨日,鄭州一在校大學生向大河報求助稱,他只是想要回應得的辛苦錢,沒想到這么難。隨后,大河報記者陪同這名大學生四處求助,但發現真不容易。
投訴|辛苦打工錢,老板不但不給還短信威脅
謝強是新鄭某高校一在校大學生,今年大二。
據他介紹,利用閑暇時間,從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下旬,他一直在鄭州義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打工(下稱義火公司)。該公司和某全球大型著名電子商務企業合作有口碑外賣平臺,而謝強一直在做這個平臺的市場推廣工作。
起初,公司并沒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但工錢正常支付。2015年8月1日,公司突然和他們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謝強說,去年10月下旬,公司突然宣布不干了。而他去年6月份的提成和9月、10月兩個月的底薪加提成共約5000元,老板還沒給他結算。他多次討要無果。老板剛開始說是沒錢,一直拖著不給;而這兩天再要,打老板電話,對方一聽要錢便直接掛了。他發短信詢問,“對方還短信威脅我”。
謝強說,剛簽合同時,他問老板試著要其中一份合同,但老板沒給。
昨日,謝強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他用手機拍下的合同照片。“勞動報酬條款”中,雙方的約定是,義火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底薪加提成。
從去年11月至今,謝強說,他已討要了2個多月,至今未果。
謝強說,被該公司同樣拖欠工錢的,不止他一人。
昨日和他同行一起討要工資的,還有非在校大學生的打工者馬樹林,馬樹林告訴記者,義火公司欠他約6000元。
回應|正式員工的工資會支付,對兼職者不欠錢
謝強說,義火公司位于花園路和晨旭路交叉口附近,現已倒閉,公司法人姓楊。
謝強透露,楊某目前又在鑫苑路和政七街交叉口的某高校校園內開了一家外賣餐館。
昨日,記者以謝強同學身份,陪他去外賣餐館找楊某。
一看見謝強和馬樹林前來,楊某便厲聲說,馬樹林是公司的正式員工,“拖欠他的錢,我認,等手頭有錢了會支付”。
至于謝強,楊某先是稱,該給的錢早已給了,不存在欠他錢的事。隨之,楊某又稱,謝強在公司工作期間,存在不當的違規操作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才導致目前公司干不下去。
謝強不解,公司和他簽有合同,他怎么就不算正式員工?
謝強還說,所謂他在公司期間的違規操作,不算違規,因為楊某是知道的。在謝強看來,楊某只是看他是個大學生,故意找理由不給錢而已。
奔波|向多部門求助,截至目前仍無著落
昨日中午,謝強先撥通了金水區勞動監察大隊電話,一值班人員一聽是在校大學生,便說未畢業的學生出來打工,一般是勤工儉學,這種情況不在我國《勞動法》調整范圍,因此他們無法受理。要么找法院解決,要么找當地辦事處協調。
而當謝強說明了馬樹林這一非在校大學生的情況后,對方稱,如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可拿合同前去大隊投訴,若沒合同,就必須有蓋著對方公章和法人名字在一起的相關材料,沒有的話,就需要投訴人想辦法搜集證據。
對此,馬樹林很無奈,他的情況和謝強一樣,手里根本沒合同,而且也沒其他相關材料。想要找到監察大隊所要求的證據,對他一個打工者來說有些為難。
下午兩點多,謝強撥通了北林路辦事處勞保所電話。值班人員讓他到辦事大廳備案。
在記者陪同下,謝強一行來到該辦事處辦事大廳。值班人員讓謝強寫了份投訴材料后,安排了兩名勞動監察人員前去協調此事。
拿著該值班人員給的兩個監察人員電話,記者和謝強一行折返楊某在鑫苑路上的外賣餐館。
在餐館所在高校的大門外,記者發現,趕來的兩名女子,一名自稱是辦事處安排的勞動監察人員,而另外一名女子則稱是社區協調員。
一行人到餐館后,發現楊某不在。該監察人員撥通了楊某手機,希望他能過來協商此事,但楊某稱暫時沒空。
謝強質疑,如果楊某一直拖著不見,監察人員是否會一直等下去?如果這樣,問題何時才能解決?
對此,這名監察人員稱,她們只是社區這一層的監察人員,也只能做些協調工作,她們沒有執法權,對方不愿見面,她們也沒辦法。
昨日下午3點半,應這名監察人員的要求,謝強在寒冷的戶外又寫了第二份投訴材料。
昨日傍晚,記者致電鄭州市勞動監察支隊投訴部門。一值班人員稱,在校大學生討要工錢的情況,不適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即便簽有合同也不行,因此這事只能找法院解決。
昨晚6時許,謝強返回新鄭學校時,早已天黑,而此事仍無任何著落,“監察人員只說再和楊某約。”
說法|律師:勞動部門應當受理
在校大學生利用閑暇時間打工被拖欠工資,該誰管?答案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因為屬于事實勞動關系,仍然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不管你與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從你打工開始就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拖欠工資,根據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根據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針對上述鄭州市、區兩級勞動部門的說法和不予受理的做法,律師趙鈺濤認為,不合理。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分幾種,有全職的和兼職的。大學生在不影響學業的情況下,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是禁止大學生在外參與社會勞動的。在校大學生符合就業年齡,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他們提供了勞動,理應得到報酬。學生身份并不應成為他們維權的限制。當大學生遇到打工糾紛時,勞動監察機構應負起責任,向用人單位了解情況。如果無法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將導致大學生無法維權,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職責,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利。”
在他看來,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的做法是不作為。針對這種情況,大學生可向上一級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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