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存單,信用社咋就不認呢?”一份21年前的3200元定期存單,讓鶴壁年近八旬的李老漢歷經兩年多次奔波,卻始終未從銀行取出款。銀行方面稱,存款時間過長,無法查到當時存根,如今,李老漢身患疾病,生活貧困,記性越來越差,但他仍然在為這張存單到處奔波……
□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張學軍 通訊員 張曉華/文圖
投訴:手持1995年存單奔波兩年取不出錢
七旬老人持21年前存單取錢遭拒 信用社說找不到存根 據李先生女婿蔡先生介紹,岳父名叫李學曾,是鶴壁市淇濱區鉅橋鎮白莊村人,今年79歲。存款單是去年整理家中物品時在書本中找到的。
12月1日,記者見到這張破損發黃的定期儲蓄存款單,存單抬頭是浚縣信用聯社營業部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存入日期為1995年1月24日,有賬號,戶名叫李學曾,存入人民幣3200元,期限3個月,年利率6.660‰,到期日1995年4月24日,字第號N0.0026435。
蔡先生說,1995年1月24日,李學曾老人在當時的浚縣信用聯社鉅橋信用社(后因區劃調整更名為鶴壁農商行鉅橋支行)辦理了這張3200元的定期存單。
“本想拿著存單就能取錢了,沒想到遭到拒絕,而且一拖就是兩年,至今沒有結果。”蔡先生氣憤地說。
取款究竟為何被拒?當時又遭遇了什么?
蔡先生表示,第一次去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存單時間太長了,需要先查一查”。第二次去時,銀行說已經報總行,正在調查,去上面找吧。后來多次奔走,銀行都以正在調查、查不到存根等為由拒絕支付存款。
回應:時間太久查不到存根無法支取
鶴壁農商行鉅橋支行劉主任12月1日下午稱,自從見到這張存單,就組織工作人員翻看原始檔案,當時隸屬鉅橋的三個網點都沒查到存根。由于時間太久加上李學曾老先生不能具體說出當時存到哪個網點,何人經辦,所以銀行未支付存款。
另外,該存單沒有公章和經辦人的手章,這種情況也不應該出現,故存單真偽不能確定。去年當地媒體曾對此做過調查,總行對媒體有過答復。至于該存單如何處理,應由總行予以解釋。
12月2日下午,鶴壁市農商行新聞發言人姚主任稱,獲悉此事后會立即展開調查,給儲戶一個合理解釋,12月5日反饋調查結果。12月5日下午2時30分,記者再次撥通姚主任電話,其稱正在開會,會后再聯系。
截至記者發稿時,鶴壁市農商行也未予答復。
釋疑:老人的定期存單該取多少錢
老人的這筆存款連本帶息能兌付多少錢?一位銀行業人士告訴記者,由于21年來存款利率已無數次變化,所以要人工算出來非常困難,這需要將21年來的利率變化表進行對照。如果僅按照存單上當年的利率來計算,連本帶息約有3824元。“但正式取款時,要在計算機上根據利率變化來計算。”這位人士表示。
說法:信用社應該無條件兌付
銀行找不到存根,就可以不兌付存單嗎?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鶴壁中心支行工作人員稱,作為銀行系統主管部門,他們會實事求是地對該事件進行調查,但由于年底工作較多,要到12月7日出具體調查結果。
鶴壁法律援助中心直律師認為,儲戶把錢存到銀行,就與銀行形成了合同關系,銀行應該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則,按合同約定到期還本付息。在這件事中,信用社找不到存根是自己內部管理的問題,不是信用社不承擔責任的理由,因此,鶴壁農商行應該無條件兌付本金和利息。
■記者手記
存單在,銀行在,銀行就是不兌錢,原因竟是自己找不到存根。存單再老,但儲戶和銀行雙方的權責關系依然存在。古羅馬法諺曾說過:“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得利益。”在歐美國家,法院判例和法律中也確立當事人“不得因過錯獲得利益”為一般原則。我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李學曾老人自1995年將3200元現金存入銀行那天起,就與銀行形成了合同法律關系,決定了商業銀行必須履行儲蓄合同義務。口口聲聲“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何遇到具體事情就表現得如此讓儲戶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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