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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押犯被打死警方付90萬封口 未當班副所長獲刑

          2016年01月31日10:11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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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獄后的謝昌昌(左)和暨旭向北青報記者喊冤

            出獄后的謝昌昌(左)和暨旭向北青報記者喊冤

          目不識丁的莫母仔細“端詳”判決書

            目不識丁的莫母仔細“端詳”判決書

            近日,一則《公安局賠償90萬“莫張揚”,被判民警喊冤曝內幕》的網帖熱傳。隨后,北京青年報接到發帖人電話,稱其丈夫作為涉事看守所副所長,在羈押犯死亡前兩日并未當班,卻和也未當班的管教和協警,因玩忽職守分別獲罪一年至一年半。當班的重大、直接責任人無一被究刑責。

            2013年年底,廣西陽朔看守所發生在押犯死亡事件,警方給出的結論是嫌犯病亡。隨后警方與死者親屬簽訂90萬元“補償”協議,稱一旦曝光此事,將被索回款項。隨后,有知情者透露,死者生前曾遭受毆打虐待,此款為“90萬封口費”。

            北京青年報記者奔赴當地進行了近兩月調查后,刊發了《在押嫌犯疑遭“牢頭”毆打身亡》等多篇報道,聯合調查組旋即進入事發地調查。隨后,3名在押犯因犯故意傷害罪、3名公職人員因犯玩忽職守罪被追究刑責。

            莫有文之死到底是偶發還是必然?獲罪的三名民警是“頂包”還是“罪當其罰”?“90萬封口費”欲“掩住”哪些制度之失、機制之漏?近日,北青報記者再赴當地進行調查。

            老母親已記不清兒子忌日

            2015年12月22日,冬至。上午十點,桂林市中院第二審判庭,嫌犯莫有文死亡前羈押地——陽朔看守所的三名警員,在這里接受二審宣判。副所長謝昌昌、民警陳崇冬、協警暨旭,不服自己因玩忽職守罪、被判處1年至1年半刑期的一審上訴,被裁定駁回。

            此前,在看守所4監室和8監室,對莫有文進行虐待毆打的曾金祥、張愛明、何建云三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均被分別判處10年以上刑期。

            興坪鎮黃泥田村,山路崎嶇曲折,莫有文的老家就在這里。

            兩廣地區,素有“冬至大過年”的風俗。但莫家除了房前晾曬一地的柚子皮外,屋內一片冷清。74歲的莫母鄭福英,正冒雨在屋外勞作。

            北青報記者此前調查獲悉,莫有文出事前,與老母親和大哥一家,同住在家里的兩間土坯屋內。他一直靠種金橘樹和幫人打零工養活老母親。

            “我兩兒子當初有過分工,老大給他爸養老,莫有文管我送終。莫有文出事后,老大還要養家糊口,沒事我不喊他過來!”鄭福英透露,老大現在已另起新房。

            當鄭福英得知,迫害她兒子的同監所犯人,及監管不力的民警,均已受到刑罰時,她并未表現出預期的“快意”。

            “我沒有高興的感覺。我只知道,我仔在時,我想出去了,我仔就騎摩托載我出去;現在我仔不在了,沒人載我出山,我已有幾個月沒得外出轉轉啦!”

            老人說,兒子走后,她飽受低血壓和肺水腫等病痛折磨,常去陽朔縣醫院住院。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腦袋經常“發懵”,什么事都記不住。

            果然,當北青報記者問她,五天前的12月17日,是莫有文“走”的日子,家里有沒有燒紙祭奠時,老人“糾正”道:“我仔走掉三年了,具體日子實在記不清了!”

            公安上門“探視”談補償

            雖然兒子走的具體日期記不清了,但兒子走后不久,家里來公安“探視”的事,鄭福英記得很清楚。

            2013年12月下旬,莫有文家來了幾位自稱公安的人。此前一個多月,莫有文因涉嫌與其余四人,盜賣他人價值1800元的7棵紫薇樹,被公安以“涉嫌盜竊”帶走。

            按鄭福英的講述,兒子是受托幫村人“抬樹兜”(當地方言,即樹根)而牽連的。“當時家里的金橘樹施著一半糞,他撂下便走。我回來罵他搞的糞到處都是,他說村人在山上挖到‘樹兜’,喊他幫忙去抬。晚了掙不到錢”。

            大哥莫有發說,替人抬樹兜本就是弟弟的謀生手段之一。弟弟“是個連辣椒都不白摘一顆的人”,涉嫌盜竊,很可能是替人“頂事”。

            2013年12月17日,莫有發接到興坪鎮派出所電話,讓他去縣醫院看生病的弟弟。莫有發說,他們趕到時,弟弟已經咽氣。“他露在白被單外的手、腳、臉都有傷痕,浮腫并且顏色‘發蒙’(當地方言,即黑紫)。警方說這是因白血病引起。”

            幾天后,幾個身穿警服的人來莫家“探望”。“我說我不要探望,我要你們賠我仔!”鄭福英說。

            “一旁的警察說,‘你仔我們賠不了,只能賠錢了。老人家,你說你要好多(當地方言,即多少)錢?

            其后幾天,雙方一直為價碼“博弈”,最后定價鎖定在90萬。當然,拿錢是有“條件”的,公安起草的協議稱:“如查明莫某系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毆打、互毆等原因)死亡,家屬也不得再提出賠償要求”,“死者家屬不得爆料或借助媒體炒作給陽朔縣公安局造成不良影響;如有違約,則需退還全部補償款。”

            長時間反復遭毆是死因之一

            錢雖然拿到,但莫有文身上的可疑傷痕,一直是莫家人心中之謎。他們從醫院拿到的病歷中,發現大量疑點。證據顯示,莫有文生前曾遭受毆打虐待。另有公安內部知情者透露,莫有文確系在看守所內受過毒打。

            是怎樣的遭遇,讓一個活蹦亂跳的年輕人,在短短39天之內,走向生命盡頭?

            在靈川縣檢察院的起訴書上,北青報記者看到了這樣的描述:“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6日期間,莫有文被同監室在押人員拳打腳踢、腳踩及用塑料枝條、鞋子抽打頭、頸、胸、肩、背、腿、臀部等部位共近200次1200余下,扯耳朵7次11下,用煙頭燙2次……”除此而外,莫有文還被人“開炮”五六次,即讓他背靠墻站好,由他人用拳頭反復擊打他胸口。起訴書還稱,莫有文還曾反復被澆灌冷水、挨餓和徹夜趕工等,至于睡地板、蓋濕被子睡覺和搶走棉衣罰凍等,更是家常便飯。

            2014年5月29日,媒體曝光后做的第二次法醫鑒定稱:“莫有文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在長時間、反復遭受飲食不足、寒冷、睡眠不足、毆打等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導致營養不良癥、低血糖癥并發肺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在莫有文死后,負責4號監室的管教陳崇冬、分管管教的副所長謝昌昌及協警暨旭相繼被立案。追究的罪名,都是涉嫌玩忽職守。

            倒地兩小時竟無人施救

            法院二審裁定認為,“陳崇冬作為第4監室專職主管民警、謝昌昌作為主管管教及帶班副所長,暨旭作為從事監控、巡視工作的協警員,雖然履行了部分職責,但未按要求履職,盡管莫有文之后被調離第4監室,但陳崇冬作為該監室專職主管民警,未能阻止莫有文關押于第4監室期間反復遭受飲食不足、寒冷、睡眠不足、毆打,時間長達一月的情況發生。在莫有文被關押期間,謝昌昌作為主管管教副所長,在帶班等工作時間中,未對管教、巡視民警進行有效的監督溝通,暨旭沒有按照規定正確從事監控巡視等工作,盡管其二人在莫有文被送至醫院治療搶救的當天未值班,但亦均未能阻止莫有文被毆打虐待的情況,故三上訴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莫有文被同監室人員毆打虐待致死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對于莫有文之死,謝昌昌向北青報記者坦言,他心里感到非常難過。但在他看來,讓他們個人來為制度擔責有失公允。

            而他最不認可的,就是第二次法醫鑒定結論,他認為這是輿論重壓下,為讓他們獲刑而“量身定做”的死因。而此前的鑒定意見是:“被鑒定人,莫有文因心臟明顯萎縮、心功能不全、急性支氣管炎、過多輸液等引起左心衰竭、急性肺水腫,導致心肺功能障礙死亡。”

            在謝昌昌看來,12月14日是個“分水嶺”。“我當天發現他被毆打后,立即把他換到‘老弱病殘’的8監室。他最后的死亡是他在8監室挨打造成的。而那兩天分別是分管監控巡視的副所長和教導員當班。”

            謝昌昌說,看守所實行的“帶班領導責任制”性質,決定了誰當班誰負責。現在卻是當班之人無人被治罪。

            在知情者提供的相關證據中,北青報記者看到,錄像顯示,莫有文在14日調入新監室的當晚便開始受虐,先后經歷何建云逼他洗冷水澡、被多人多次擊打頭部、肩部、腰部、揪耳朵、扇耳光,不讓睡覺等,這個過程斷斷續續持續到16日下午四點。

            這是莫有文轉入8監室后,生命進入“倒計時”最后3天的真實記錄。而這不過是對之前一個月4監室虐待的“接力”。

            一審法院判決書稱:“在共同關押后期,4號監室的在押人員發展成不自覺的毆打、虐待莫有文,甚至把毆打、虐待莫有文作為一種樂趣。”

            壓倒莫有文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張愛明抄起做工用的裹有鐵絲的塑料花梗,猛然擊打莫有文的頭部,莫有文隨即倒地。在莫有文倒地后兩個小時,監管者才發現并施救。

            完不成定額成為“拖油瓶”

            北青報記者在調查中,一直有個謎團。前后監室的人“接力”迫害莫有文,難道純為取樂,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在控方起訴書中,北青報記者發現了“端倪”:“由于莫有文在生產勞動中做事緩慢、背不出監規等原因。”

            陽朔縣公安局公請(2014)38號文件,及相關證據顯示,政府撥付陽朔看守所的月人均伙食費,僅有150元,遠未達標。清湯寡水的伙食讓在押犯渴望吃上“加菜”。而據看守所的“潛規則”,吃上這道百元“加菜”的前提,必須是完成監室勞動額度后的犒賞。

            事發前半年,公安部下發《關于糾正看守所違規組織在押人員勞動等問題的通知》,提出“堅決糾正追求經濟效益、下達勞動指標或任務、勞動時間長強度大等問題”,以“自愿”勞動為原則,“每天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周不得超過15小時。”

            而在陽朔看守所,不但夜里還要“趕工勞動”,甚至在與“任務指標”掛鉤的同時,還采取“連坐制”,這無疑讓手慢體弱的莫有文,被視為整個監室的“拖油瓶”。如此,他成為眾矢之的也就在所難免了。

            雙人雙崗演變為單人雙崗

            相關記錄顯示,陽朔看守所在押人數在200人上下,屬中型看守所。按公安部中型看守所不低于15%的警力配備,其警力配備至少為26人。而據調查,事發時只有正式民警16人、職工2人、協警7人。

            2007年起,暨旭作為協警,走入陽朔看守所,“負責巡視監控工作”。“既要我每隔15到20分鐘去監室巡視一次,又要我在監控室里盯住監號視頻,我不能分身怎么兼顧?更何況協警也不具備獨立值班資格。”暨旭認為自己很冤。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巡視監控必須“雙人雙崗”。《看守所執法細則》:“(三)巡視、監控……每個巡視監控區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從事巡視和監控工作。”

            《看守所崗位要求》:“巡視監控崗位的協警可以獨立從事監控工作,發現問題向民警報告,由民警處置,從事巡視工作需在民警帶領下進行。”

            “公安部規定‘雙人雙崗’,越獄的延壽看守所也只是‘單人單崗’,而陽朔看守所,由于‘至少兩名民警’長期缺勤,我自己成了‘單人雙崗’。出了事讓我擔責,我想不通”。

            暨旭的辯護律師也認為,“在巡視監控崗位一人雙崗的情況下,如果身在監控崗位,則巡視是缺失無法進行的,如果人在巡視崗位,則監控也必然失控。”

            而其辯護意見認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工作人員長期怠惰,架空其法定職責,亦是本案事件得以醞釀之因。”

            北青報記者調查得知,陽朔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曾兩度被最高檢授予“一級規范化檢察室”稱號。其經驗之一,就是“通過先進化設備投入,與看守所實現了‘微機聯網、動態監督’、監管信息共享;其駐所檢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監管人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巡察1次;而其重點檢察的范圍,就是‘牢頭獄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問題……”

            調查顯示,“90萬封口費”事件后,兩名駐所檢察員中的一人,現已升職做了反瀆局副局長。

            “殘障人士”違法做管教

            三人中獲刑最長的陳崇冬,從調入看守所到出事只半年有余。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據陳妻黃蕓珍透露,陳崇冬早年在派出所工作時,出過嚴重車禍,“因術后感染,本應截肢。后雖保守治療保住腿,但卻因傷殘無法正常行走。”她出示了陳的四級傷殘證。

            1991年,因無法勝任派出所工作,陳被調入陽朔看守所。1996年,陽朔看守所發生3名在押犯挖洞脫逃事故。加之此前有一名在押死刑犯上吊自盡,看守所進行整頓。陳崇冬因不符合任職規定而被調離。

            2013年,陳就職的縣收費站取消。任職條件完全不“達標”的他,竟又被重新安排回陽朔看守所。據黃蕓珍透露,車禍后陳崇冬身心俱損,無論是和同事還是家人,所有關系都處理不好。

            陳就職前是否做過心理測試?有否進行過崗位培訓?這一切我們都不得而知。我們所知曉的,就是在他任專職管教的4號監室,莫有文被迫害了長達一個月而未被及時阻止。

            雖然陳崇冬還在服刑之中,但由莫有文之死引發的對各種體制與機制“漏洞”的完善,卻在悄然進行中。

            重裝改造后的熱水管線,已能滿足所有在押人員的熱水供應,讓在押犯遠離冬天冷水浴之苦。

            違法強制在押犯長時間勞作制度,已被解除。

            一名“兼職”醫生負責近二百號犯人的時代已畫上句號。陽朔縣醫院的兩名醫生事發后被協調到看守所上班。

            在押犯的伙食標準,經過向縣政府打報告申請撥款,已經得到改善和提高。

            當然,在謝昌昌和暨旭等人眼中,這些變化和整改,恰恰證明了原有制度的缺陷和自己的“無辜”。

            作者注實際為兩年

          文章關鍵詞:獲刑;封口;所長 責編: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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