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4日09:22 來源:齊魯壹點
濟南兩個年輕人同居五年后分手,分手時簽下協議,由男方向女方還款30萬元,其中7萬元為精神損失費。但分手后男方并沒有按約定還款,女方起訴到了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同居期間產生的這類糾紛有何特點?女方主張的精神損失費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同居五年后分手,男方欠下30萬元“借款”
于玲玲和吳高遠同在一家企業工作,2010年兩人相識,之后墜入愛河并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五年后,兩人感情出現裂痕,兩人分手。
2015年,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內容大意為,雙方自2010年5月份結識并共同生活,五年間為支持吳高遠及其家人生活消費需要,于玲玲陸續向他提供現金借款30萬元。分手后吳高遠分五年向于玲玲償付借款30萬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3萬元。首次付款3萬元在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支付。如果吳高遠違反協議約定,應按照每遲延付款一日,向于玲玲支付違約金500元。
因為這30萬元的“借款”,兩人分手分得并不“利索”。于玲玲說,兩人同居期間,因為吳高遠家中有人生病等原因,對方多次向自己借錢,她就把自己名下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兩張銀行卡交給他持有使用,由吳高遠把兩張銀行卡中的存款取出使用,累計金額達21萬余元,另外吳高遠還向她借款現金2萬元,剩余的7萬元左右是吳高遠自愿向她支付的精神損失費。
男方沒按協議還款,女方告上法院
于玲玲說,協議簽訂后,吳高遠并沒有按照協議約定還款,所以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吳高遠支付借款30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對于玲玲的說法,吳高遠予以否認,辯稱自己是應于玲玲的要求簽訂的協議書,但沒有借款30萬元,也從未保管使用過對方的銀行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于玲玲的訴訟請求。
對于玲玲主張的三筆款項,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于玲玲作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的所有人,對上述兩張銀行卡具有自主使用的權利和妥善保管的義務。她主張將兩張銀行卡借給吳高遠實際保管、使用,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佐證,并且吳高遠對此予以否認,所以法院對于玲玲關于其通過兩張銀行卡向被告支付了21萬余元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于玲玲主張向吳高遠借款現金2萬元,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且吳高遠對此予以否認,所以法院對此也不予支持。
精神損失費靠道德約束,不屬法定賠償項目
于玲玲主張協議書中剩余的7萬余元借款是吳高遠自愿支付給她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這筆款項不屬民間借貸性質,所以對于玲玲關于該筆款項的請求也不予支持。
精神損失費屬于道德層面的說法,不屬于法定的賠償項目。主審法官張秀娟說,如果一方認為應當得到賠償,另一方也心中有愧,愿意給付,這樣是可以的。而如果女方拿著男方承諾精神損失賠償的協議到法院主張權益,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濟南市歷下區法院認為,于玲玲要求吳高遠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了于玲玲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法官說法
同居財務不獨立分手難免起紛爭
“這是同居關系中較為典型的糾紛案件。”本案主審法官張秀娟分析,同居關系情況特殊,靠人情維系,又不受法律保護,許多人在同居后,兩人財務彼此不獨立,互相花對方的錢,一旦分手,糾紛隨之而來。
較為常見的焦點集中在精神損失費。分手時,盡管原因多種多樣,責任也不能簡單歸于哪一方,但女性往往過不了心理這一關,認為自己是被拋棄的一方,因而向對方提出精神損失費的要求。
一些女性還變通方式,在分手時要求男方寫下借條,“實際上所謂的借款很多就是男方承諾的精神損失費”。
但這類糾紛來到法院,也不是拿個借條起訴就能贏。這類案件除了男方寫下的借條,還需要其他證據佐證,如見證人、銀行轉賬記錄等。
因此張秀娟建議,同居期間生活各自財務獨立是最好的,如果有借貸,一方面要打借條,一方面要注意轉款方式,建議不要直接給現金,而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這樣便于產生糾紛后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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