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4日10:45 來源:新京報即時新聞
近日,葉某非法買賣槍支被從寬判緩刑的消息引發關注。網購氣槍1支、子彈964發的葉某,因適用于今年7月以來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劉行中想不通的是,為什么他的兒子劉大蔚因網購了24支仿真槍,就被判了無期。
2014年7月16日,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小伙劉大蔚,花30540元網購了這些仿真槍。當月22日,該批槍形物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8月31日,劉大蔚被刑拘;9月29日,其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
去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鑒定,送檢的24支“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
如今,劉大蔚被羈押于漳州市監獄。
劉大蔚在家中。
3萬多元網購24支仿真槍
2014年8月31日,豐收時節,四川達州大竹縣村民劉行中和妻子一早就出門找收割機,兒子劉大蔚則躺在屋里打呼嚕。“本想叫他一起下地,又打消了這個念頭。沒成想,這成了父子間的告別。”劉行中說。
當天中午,劉行中接到縣公安局電話說,兒子被帶走了。趕回家后,當地公安和泉州海關遞給他一張逮捕證,上面寫著,劉大蔚涉嫌“走私武器罪”。
夫妻倆懵了:“兒子的確打小喜歡玩具槍,但不可能干走私武器的事。”兩人思前想后,唯一能想到的“疑點”,就是兒子7月16日在網上向“臺灣賣家”購買仿真槍。
劉行中說,劉大蔚從小愛玩具槍,床頭掛了十幾只,從十幾元到一百多不等。在當地,長輩們逢年過節都會送男孩子遙控車或玩具槍,這一點并不奇怪。此外,兒子前兩年還曾在深圳一家玩具廠打工,廠里也生產玩具槍。
網購仿真槍的事,夫婦二人也都知道,“兒子跟我們磨了好些天才被允許。當天我跟他一起去的銀行打款,24支,3萬多一點。”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買槍的錢,是兒子打工攢下來的。
“當時兒子說只是仿真槍,威力很小,跟平時收藏的沒什么區別,不會傷人。之所以貴,是因為‘做工精致’。”在劉行中看來,兒子一直懂事聽話,也從未因為玩具槍與人發生不快。
法院以走私武器判無期
劉行中表示,劉大蔚以前收藏的槍很多,但都是打塑料子彈的,打出去,連家門口電線桿子上的鳥都夠不著。
“變化發生在兒子去深圳玩具廠打工以后。”劉行中回憶,2012年的一天,兒子在廠區附近撿到一張廣告卡片,上面寫著仿真槍收藏愛好者的電話。劉大蔚好奇,就打了過去。對方說“有仿真槍賣,比你廠里的做工好一點。”
2014年7月,對方給劉大蔚打來電話。當時他在大竹縣老家等候征兵,就想買兩只收藏一下,但對方說“20支起售。”劉大蔚在網上看到對方傳來的仿真槍圖片,越發喜歡,就征求父母意見。
劉行中說,兒子解釋了很多遍,“就是一些做工精致的仿真槍,用來收藏。”
對于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劉行中夫婦難以接受。他表示,兒子付款后沒幾天,對方就通知說“交易取消了”,錢也一分不少地退回來了。“他甚至連這批‘槍’的樣子都沒看到,怎么就被定性為‘走私武器’了呢?”
焦點追蹤
一、槍支標準
“買的時候兒子確認過只是仿真槍,只是做工精致些,拿來收藏的。”劉行中表示,涉案仿真槍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槍支,兒子也絕對無走私武器的故意。
福建省高院二審判決書中顯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據檢察日報報道,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確立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
而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臺灣則是20焦耳/平方厘米。
知名軍事專欄作家、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博士、軍事及國際政治評論人朱江明介紹說,2001年,我國“公通字【2001】68號”文件認定,木板射擊試驗中,具有致傷力相對應的槍口比動能數值應在16j/cm2以上。
具體來說,16j/cm2是經過科學驗證能對人類皮膚造成穿透性傷害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按此標準,任何能夠穿透皮膚、對皮膚以下組織造成傷害的槍械,均被認定為槍支。從數據上而言,目前的標準比2001年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據是,1.8j/cm2的動能是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的最低值。
也就是說,銷售一支連皮膚都無法射穿的槍型物體,在現行管理制度中都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如果僅僅是銷售殺傷力不大的仿真槍或玩具槍,對社會整體危害并不大”。
二、量刑問題
劉大蔚方面表示,案發時劉剛成年,購買仿真槍僅為個人收藏娛樂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實際貨物,亦為流入社會,情節輕微,請求適用緩刑。
二審福建省高院則認為,依照規定,劉走私槍支多達20支,屬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最終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
近日,據媒體報道,通過網絡購買氣槍1支、子彈964發的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槍被指控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的玩具小販王國其,也終于得到了無罪認定。今年8月,還獲得國家賠償43萬元。
對于此類仿真槍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大蔚的辯護律師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來,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似乎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判得輕的法官會更多地考慮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法官就只是按照相關條款機械裁定。”徐昕說,眼下司法機關參照的槍支標準脫離生活常識劉大蔚被判“無期徒刑”明顯屬于重判,應無罪釋放。
“現行標準是之前的參照標準的1/16,按照這個標準,玩具槍都不能玩了。而且劉大蔚購槍的事實依據還有待論證。”
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莫曉宇認為,從刑法角度來講涉槍犯罪屬于“法定犯”,與盜竊、殺人等“自然犯”不同。從本來意義上講,“法定犯”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除了有獲取、持有槍支資格的國家機關外,任何人獲取、持有槍支都算犯罪。
所以從刑法理論上講,認定“法定犯”必須要求行為人是主觀故意的。換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槍支,才構成犯罪。本案中,行為人并沒有認知到自己購買的物品是槍支,那么他缺乏一個走私槍支的犯罪故意。 因此,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槍支而購買,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本案的行為人至始至終認為自己在網上購買的是仿真玩具槍,如果他在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中 一直用“玩具槍”“仿真槍”來指稱購買對象,那么控方指控他走私槍支的證據是不足的。僅憑他在網上購買特定器械的行為,還不足以認定其構成走私槍支罪。
莫曉宇指出,刑法上有個基本原則叫”謙抑性原則“。該原則認為,刑法是最后一道關口,因此刑法的動用要放在最后。就這個案子而言,如果一般的治安處罰條例能對當事人起到警戒作用,刑法應盡量保守一些,不要動輒介入。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真槍而購買的情況下,法律應做出有利于行為人的判決。
新京報記者 周佳琪 李明
去年8月,38歲的鞍山預備役軍官于萌,因為10年前買的仿真槍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2017年2月15日上午,他獲準取保候審。
他們不知道的是,臺灣賣家寄出的貨物已被福建海關截獲,劉大蔚選購的24支仿真槍中,有20支被認定為真槍。
7月19日,經刑事技術鑒定,羅湖海關查獲的一批仿真槍,已達到槍支的認定標準,被確定為槍。
據悉,羅湖海關切實加強對走私武器彈藥的打擊力度,今年上半年共計查獲武器彈藥及仿真武器案件31宗,查獲各類武器彈藥、仿真武器及配件共計644件。
據悉,羅湖海關切實加強對走私武器彈藥的打擊力度,今年上半年共計查獲武器彈藥及仿真武器案件31宗,查獲各類武器彈藥、仿真武器及配件共計644件。
近日,南京秦淮警方破獲了一起非法私藏槍支案件,警方接到線索稱有人在網上購買仿真槍。
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訴走私武器罪、被判無期徒刑的19歲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
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的19歲四川少年,被維持原判。
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訴走私武器罪、被判無期徒刑的19歲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
6月11日,一名4歲的小男孩在玩仿真槍時不慎將鋼珠打入右眼,雖然家長立即將其送進醫院實施搶救,但因傷情較重,最終沒有挽回孩子的生命。
“雖然搶到的錢不多,但很過癮。”張倫富說。
紹興上虞崧廈鎮一加油站的小超市,突然沖進一個戴口罩、鴨舌帽的男子。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非制式槍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5年4次判決,從十年徒刑到四年徒刑再到撤訴。
王國其:記得,當時我應該被當成了賣仿真槍的典型,很多一德路的玩具販子都來旁聽。旁白:2013年10月18日,雖然改判結果還沒有復核下來,王國其已經坐滿4年刑期,跨出了監獄的大門。
查獲仿真槍204箱,有仿AK47、M16式等43個品種共7000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