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百姓關注的食品安全將有立法保障。今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工前須持有許可證,零售食品攤販須備案,生產經營的食品明確了禁止種類,食品攤販亂擺亂設的情景也有望收斂。今日下午,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審《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準入制度、安全監管等做了相應規定。
食品作坊雖小,卻牽扯到千家萬戶的飯桌。經過幾年的專項整治,我省的食品安全形勢有了好轉,但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特別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多、小、散、亂、差,安全隱患多。據省衛生廳廳長高國順介紹,目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無人監管、無證經營的現象尤為突出,亟須立法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引導、規范、促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發展。
《辦法(草案)》劃分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其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有形市場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零售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同時,考慮到地區差異和業態復雜的因素,對于監管職責未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授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
《辦法(草案)》中針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建立了許可和備案制度。其中,設立有形市場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場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分別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并經工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設立零售食品攤販和餐飲食品攤販,分別經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備案后,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為防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壓低成本、追求利潤、不具備條件而生產經營等問題,《辦法(草案)》專門作出規定,除《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十一種食品以外,補充五種禁止生產經營內容,如以地溝油、皮革角料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用違禁藥物、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化學物質處理的;超標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的;乳制品、飲料等不宜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等。
另外,《辦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規范經營予以支持,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記者: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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