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洛陽訊(記者徐孟國 通訊員蘇曉光)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卻拒不履行。10月18日,宜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執行罪刑事自訴案件,李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1月22日,宜陽縣李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韓城鎮仁厚村路段,與村民尚某相撞,造成尚某受傷住院。同年10月,尚某向宜陽縣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宜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李某賠償尚某全部經濟損失57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李某將自己所有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過戶給他人。在執行期間從事運輸工作有固定收入,但一直未能履行法定給付義務。尚某追償無果后,以自訴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宜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李某在案發后與尚某達成和解,并且已經實際履行,尚某對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宜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此案審判長董兵介紹,如果對方拒執行,老百姓提起自訴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凡具備以上兩個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標準的,將會予以立案受理。
據悉,截止2016年9月底,洛陽兩級法院共計收案13862件(含舊存),結案標的450156.70萬元。目前兩級法院共判決拒執罪40件,其中自訴案件14件,公訴案件26件,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18096條。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李烽局長表示:從2016年初開始,洛陽兩級法院聯合公安、檢察機關開展了專項打擊拒執罪活動,充分利用刑事自訴案件加大打擊力度,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得以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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