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洛陽訊(記者 徐孟國 通訊員 李向前)12月27日上午,吉利區人民法院就“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該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盧致遠介紹了2016年吉利區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情況,執行局局長李衛勇通報了兩起典型執行案例。
案例一:孟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孟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拘留十五天,后又因孟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依法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賈某某與被執行人孟某離婚糾紛一案,吉利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06民初45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賈某某撫養,被告孟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并對二人財產作出分割,被執行人孟某補償申請人75000元。判決生效后,孟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賈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執行人孟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孟某在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既未申報財產,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孟某無銀行存款,名下有兩輛車,法院對這兩輛車進行了查封,但車均未找到。被執行人孟某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司法拘留15日,12月19日申請人賈某某向本院遞交刑事自訴狀,本院于當日受理,并向尚在拘留所的孟某送達了應訴通知書,第二天孟某的母親得知情況后,主動來到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賈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代替孟某一次性繳納執行款75000元,現該案已履行完畢,申請人賈某某于當日撤回刑事自訟。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孟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在申請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訴后,被執行人懾于壓力,由其母親代為履行了義務。在這里,我也提醒申請執行人,必要時要拿起法律賦予的權利,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二、陳某某、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陳某某、范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不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一直在外躲避債務,后迫于被拘留的壓力,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先期向法院繳納5萬元執行款。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馬某某與被執行人陳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吉利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588號民事判決,判決陳某某、范某某償還馬某某借款185萬元。判決生效后,陳某某、范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馬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兩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兩被執行人在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既未申報財產,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在執行中查明兩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房產,也無車輛,且在執行通知書送達后兩被執行人便聯系不上,長期躲避在外。后申請人提供了被執行人范某某線索,法院執行局干警連夜出動將范某某抓獲,因范某某無履行能力,由范某某勸說陳某某主動到法院履行判決義務。但陳某某來到法院后,仍然不不履行還款義務,之后,法院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在法警將陳某某押上警車的時候,被執行人妥協,與申請人達成還款協議,讓其朋友送了5萬元執行款,承諾剩余欠款隨后分批償還。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某、范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雖未被實際拘留,但法院充分向二人講明了藐視法律的后果,讓二人認識到了不履行義務的嚴重性。在這里,我鄭重警告那些企圖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生效判決裁定必須執行,試圖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是沒有出路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能認清形勢,主動履行義務。
吉利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李衛勇介紹說,今年以來,我院先后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661條,發布限高令50人次,限制出境2人次,采取司法拘留20案21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人,當事人采取刑事自訴方式追究刑事責任10人,逮捕2人,形成了打擊“老賴”的天羅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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