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張媛媛 楊中民) 陳某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將自己撞傷,該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要求該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而該保險公司以陳某屬車上駕駛人員,不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陳某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11月7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陳某各項損失共計12.2萬元。
操作不當出事故
2014年5月18日,陳某駕駛豫RK1761號三輪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內鄉縣湍東鎮周洼村路段右轉彎時,因操作不當被甩出車外,車輛發生側翻,將由北向南王某駕駛的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自己砸壓,造成自己及王某受傷、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內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保險公司拒不賠
陳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2萬元。該保險公司認為,陳某的肇事車輛在本公司投保屬實,但陳某屬車上駕駛人員,不在交強險限額賠償范圍內,拒絕賠償陳某的損失。陳某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該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無奈陳某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職責轉變作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與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陳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陳某已被甩出車外在先,然后被其原駕駛的車輛砸壓受傷,其受傷時與該車的關系性質發生了變化,不再操作和控制車輛,也不再履行司機的駕駛職責,身份已經轉化為車外第三者,其受傷與保險車輛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應按第三者賠償。
依法判決獲賠償
內鄉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及《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判處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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