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周勤 楊洋) 一35歲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通過網絡以談朋友的方式,贏得了女網友的信任,隨后借故向女網友借款一萬元,并冒用他人姓名出具了借條,然后刪除了聯系方式。3月14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姜某冒用“張涵”姓名同臧某某交往,并以在南召縣經營KTV急需資金為由,向臧某借款1萬元,后刪除微信、更換手機號碼躲避不見臧某。姜某將上述款項用于自己日常開支。案發后,被告人親屬將贓款已全部退還被害人。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姜偉的供述;被害人臧某艷的陳述及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姜某有犯罪前科,應當從重處罰。姜某當庭認罪,并積極退還被害人的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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