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獻民)俗話說,冤家宜解不宜結。然而被告人薛某聽說弟弟被人打后,為了替弟弟“出氣”,竟然持刀將他人捅成輕傷,一時沖動付出了代價。6月14 日,夏邑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薛某因聽其弟說在學校曾被劉某打過,遂伺機報復劉某。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薛某聽說劉某在同村李某某家吃飯,于是在飲酒后來到李某某家,與劉某發生吵罵,并用刀將劉某的腹部捅傷。經法醫鑒定,劉某腹部、后腰部斜型手術切口21CM,后腰部原創傷3CM,腹側原創口與手術切口連成一體,降結腸、空腸6處破裂,予以腸修補,劉某的傷為重傷二級。經調解,2013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與劉某達成賠償協議。給付劉某醫藥費10000元,2014年2月25日又給付醫藥費20000元,雙方達成諒解。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案發后,被告人薛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薛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得到了諒解,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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