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獻民)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然而,被告人唐某偏偏違反這一規律,不但沒有駕駛證,而且醉酒后又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結果將一位行人撞傷,觸犯刑律,后悔不已。6月20日,唐某被夏邑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2014年5月31日19時30時許,被告人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沿S326線路由西向東行駛,途中撞上行人劉某,造成摩托車損壞,被告人唐某及劉某均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告人唐某靜脈血樣酒精含量251.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夏邑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家人與被害人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劉某醫療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號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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