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劉昊)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8月1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3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負責承運所屬的永城市某運輸公司由薛湖礦發往徐州東南鋼廠的精煤,張某某在運輸至徐州東南鋼廠的途中,將在薛湖礦裝載的36.5噸精煤,私自賣給徐州市睢寧縣的張某,非法獲利25500元。爾后又購買了一車煤矸石送往徐州東南鋼廠時被檢驗發現,造成運輸公司損失32485元。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主動退還了運輸公司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運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主動退還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判決。
這正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僥幸,法網不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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