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評論
12月17日上午10點30分,上海動物園繁殖場發生華南虎咬死飼養員事件:57歲飼養員周某,有20多年飼養工作經驗,從未出偏差,可事發當日卻忘記關吊門,一時操作疏忽,釀成悲劇。
動物傷人,園方難辭其咎。應看到,在該動物園類似悲劇并非首例。2010年3月,該園內曾發生孟加拉虎“逃”出鐵籠咬人致死事件。而今重蹈悲劇,引人深思。
事發后,有些網民認為,動物既已造成害人事實,就應因“事”制宜地處理,如對攻擊性太強的,應該擊斃,或者拿去馴化后用于巡展,所得收益用以補償受害者家屬?!?/p>
但問題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動物并非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所有因動物傷人而產生的責任,都將反映到具體責任人身上,在民事上體現為飼養者的賠償責任,在刑事則體現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更何況,肇事虎是華南虎。華南虎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1996年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度瀕危的十大物種之首,是最需優先保護的物種?!疤帥Q”等說法,顯然不合適。
在時下,動物園里動物傷人事件屢見不鮮。今年11月24日,韓國首爾就發生普京所贈老虎襲擊飼養員事故,肇事虎處理方案也引發討論。針對傷人動物,不同國家的處理因案例而異。如在尼泊爾,殺害人的老虎會被擊斃;在美國,一些動物園會進行弱化野生性的藥物治療,以防范其再傷人。
事實上,老虎傷人,看似虎患,實為人禍。懲罰并不能改變猛獸的攻擊天性,也難以“以儆效尤”。關禁閉、藥物治療這樣的事后處理措施,也僅僅適合原本溫順的物種,但當個體動物對人類進行攻擊,說明該個體較之同類更具攻擊性,需區別對待。至于老虎這類攻擊性強的動物,不管其是否曾傷人,都應一刀切地置于嚴格制度管理和設備控制之下。
如今,“虎咬人”慘案已發生,上海動物園在官微上稱,相關部門已責成其開展園內安全檢查,加固籠舍。而就老虎傷人而言,歸根結底,糾結于老虎該否“償命”意義不大,具體責任還需人來承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