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雙方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并對承辦法官積極履行職責、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態度給予了高度評價,該兩起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1月12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成功調結了兩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法官的高效調解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高度贊揚。
2015年4月27日,被告李某駕駛一輛普通客車在拐彎時將騎著摩托車的張某發生刮碰,摩托車倒地,造成張某及摩托車上乘客楊某受傷(經司法鑒定兩人均為十級傷殘),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楊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張某住院10天,共花費醫療費8650元,楊某住院3天,花費醫療費用3200元。經查實,該普通客車系李某本人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本起事故發生車輛保險期間內。出院后,張某、楊某分別將李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李某和保險公司賠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經審查發現原告張某和楊某系同村村民,兩家為前后院鄰居,遂決定以此為切入點,以調解方式化解這兩起案件。由于被告李某在原告張某和楊某住院期間,只墊付了2000元醫療費后便不愿再支付任何費用,認為其余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經多次做庭前調解工作無果后,承辦法官決定對該兩起案合并審理。
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后,原、被告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主審法官遂抓住時機,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但雙方仍對賠償數額爭議較大,互不讓步,使調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為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主審法官沉著應對,從情、理、法入手,耐心進行調解工作,并分別向原、被告闡述利害關系和法律后果,積極引導原被告換位思考,促使他們分別認識到自己的過錯。經過半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都對自己的主張作出了讓步,自愿達成調解以下調解協議:二原告適當減少了賠償數額,被告李某自愿一次性賠償二原告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也同意在收到調解書后20日內一次性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5000元。
雙方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并對承辦法官積極履行職責、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態度給予了高度評價,該兩起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南陽市臥龍區法院 常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