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0 07:49:00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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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廣東省高院的大門口,區潤華說:“我的天光(亮)了!”昨天上午,這個曾被控涉嫌雇兇殺情敵的佛山億萬富翁拿到了再審判決:無罪。其實早在2009年1月,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一審就以“疑罪從無”原則宣判他無罪。不過,經佛山禪城區檢察院抗訴后,佛山市中院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此后,他兩次申訴至廣東省高院,先是發回重審,但維持原判。直至2011年,高院最終裁定重審。
“情敵”被砍致失血身亡
區潤華,1968年生人,其名下企業為佛山市南海區華圖實業有限公司。而此案的被害人葉文杰,生前曾是佛山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后辭職經營一家娛樂會所。
經省高院再審查明:2006年初,原審上訴人區潤華發現妻子李某與被害人葉文杰有婚外情后,將此事告知其胞弟區潤文。區潤文提議要“教訓”葉文杰,區潤華表示同意并叮囑“不要搞出人命”。
同年3月初,區潤文介紹朱志勤與區潤華認識,一起密謀“教訓”葉文杰,區潤華在一張紙條上寫下葉文杰姓名、車牌號碼后交給朱志勤。同年5月10日凌晨,在朱志勤的指使下,李勇與另一男子持刀在佛山市禪城區福寧路,砍了葉文杰的右腿外側一刀(經法醫檢驗為輕微傷)。
事發后,妻子李某責問區潤華是不是他干的,并強調全家正準備移民國外,不要搞出事。同年5月下旬,區潤華囑咐區潤文、朱志勤不要再“教訓”葉文杰。
雖然區潤文、朱志勤當場表示同意,但此后區潤文瞞著區潤華仍多次叫朱志勤“教訓”葉文杰。同年11月12日凌晨4時許,李勇、林濤則各持一把砍刀對著葉文杰的手、腳等部位猛砍,葉文杰經搶救無效死亡。區潤文事后付給朱志勤23萬元作為報酬。
被告人不服判決兩次提出再審
禪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第一次對葉文杰實施故意傷害時,葉文杰受傷輕微,未達到輕傷以上。區潤華的該次傷害不構成犯罪。之后,區潤華曾要求區潤文、朱志勤停止對葉文杰的傷害。至此,區潤華的犯罪故意和行為已終止。對葉文杰第二次被傷害致死的結果,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與區潤華有關聯。遂判決區潤華無罪。該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區潤文有期徒刑15年,判處林濤、李勇無期徒刑,朱志勤、鄭相陽分別被判13年、11年。
此判決出來后,禪城區檢察院提起抗訴。佛山市中院再審后認為,區潤華伙同區潤文、朱志勤、鄭相陽、李勇、林濤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區潤華曾多次要求區潤文、朱志勤停止傷害葉文杰,對后續的犯罪行為及結果所起的作用次要,因此區潤華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判處區潤華有期徒刑6年。對此結果,區潤華不服,遂向省高院提出再審。2010年,省高院指定佛山市中院再審,但佛山市中院維持二審判決。區潤華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再審請求,去年,省高院決定再審此案。
省高院:證據不足 應予糾正
省高院再審后認為,區潤華與區潤文、朱志勤共同實施了2006年5月10日對葉文杰的故意傷害行為,該次傷害行為尚未達到輕傷以上程度,不構成犯罪;2006年11月12日對葉文杰的第二次傷害行為系區潤文、朱志勤等人實施的,認定區潤華參與該次犯罪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宣告原審上訴人區潤華無罪。判決為終審判決。
采寫:南都記者任先博 邵銘實習生王玥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