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0 07:19:0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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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割婚內財產?怎么分?并不想離婚的李女士將丈夫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婚內財產213萬元,她擔心有婚外情的丈夫轉移財產。3月19日,鄭州金水法院正式受理此案。這也是我省首例起訴分割夫妻婚內財產的案例。
丈夫外遇,妻子要求分割婚內財產
李女士與丈夫2001年結婚,感情一直很好。2004年,倆人有了個活潑可愛的女兒。可去年8月份,李女士發現丈夫有婚外情,當時丈夫就提出離婚,并愿意凈身出戶。但為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李女士仍努力維持家庭。后兩人在去年10月份達成“夫妻財產約定書”,約定婚后購置的4套房歸李女士所有。
今年春節過后,李女士發現了一些奇怪的事:原來家里的水、電、燃氣費,都是通過丈夫的銀行卡交費,但是丈夫不知何時取消了這些業務;她還發現丈夫將13萬元存款偷偷轉移到其他賬戶;更讓李女士氣憤的是,倆人現在的住房也不知何時被丈夫掛在房屋中介出售!
李女士認為丈夫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于是她將丈夫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13萬元,前提是不離婚。
以案說法,不離婚也能分財產
針對此案,金水法院新聞發言人曹永認為:《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后,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不離婚而單獨分割財產。夫妻雙方中的弱勢一方可在維持婚姻存續的前提下,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而通過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只能審理查明現有的財產數額后,再依法判決分割。如果今后夫妻雙方繼續生活在一起,又產生夫妻共同財產,若要分割,須另行起訴解決。
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的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