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報低保的條件
1、 全區范圍內非農業戶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140元和實際生活水平人均低于140元(有10戶以上鄰居證明)的居民。
2、 本轄區內暫住達6個月以上的居民(含戶口不在本轄區居住的非農業人口)。
二、 申報、審批程序
1、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居住地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社區居委會根據申請,入戶調查、走訪取證,核實其家庭收入是否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申請人應如實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家庭成員情況、收入狀況證明及相關的資料等。
3、經社區居委會調查、民主評議后,符合低保條件的按分類管理的原則,按擬享受的類別、補助金額在本社區內進行7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街道辦事處。
4、街道辦事處對各社區上報的擬享受低保對象進行抽查,入戶率不得低于50%,對社區初審上報對象再次進行評審評議,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對象進行第二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上報區民政局低保局審批。
5、區低保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報對象進行抽查,入戶率不得低于30%,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再次返回社區進行張三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最后審批、發證,在指定銀行領取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