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23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在城鎮化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通知》被公開,對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散布在民間的不可移動文物,將在鄭州得到力度更大的保護。1月23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在城鎮化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通知》被公開,對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知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單位在推進城鎮化建設中,必須高度重視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認真做好“五納入”(即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把政府保護文物的責任進一步具體化。
按照通知,各縣(市、區)必須依法依規對各級各類文化遺存進行保護,對納入動遷的村落進行排查。對具有重要人文、歷史價值的古村落進行原址保護。對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記的未定級古建筑,在制定文物保護措施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經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如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確需異地保護的,制定科學保護規劃,報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對未進入“三普”名錄的名人故舊居、百年以上古建筑和具有重要特點的近現代建筑,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須組織相關專家對其文物價值進行評估認定。在文物價值認定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
通知再次強調,在城鎮化建設中各級政府應撥付專項經費用于村鎮建設中的文化遺存保護工作,必須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本轄區歷史文化遺存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確保歷史文化遺存的安全和文物保護工作的有序進行。
昨日下午,鄭州市文物局局長閻鐵成接受大河報記者采訪時,證實了上述通知的內容。他說,該通知內容雖然公開在1月23日,但正式發布是在今年1月18日,“市政府的力度很大,肯定會更好推進文物保護工作”。